面对我们的选举民主还处于初始阶段的事实,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中国的民主建设最重要的任务应是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好好运作起来,以切实确保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成为反映人们利益诉求的机关,而且成为维护人民权益的机关,成为人民监督其他公权力的机关。
世界上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是荷兰,该国议会于2001年11月29日通过安乐死法令,只有满足众多前提条件,医生才能按病人的要求为其实施安乐死。他在妻子的陪伴下,到瑞士寻求安乐死。
如今,积极安乐死只在荷兰和比利时合法。让安乐死合法化,是法国总统奥朗德在竞选时就给出的承诺。死,本来就不是一件容易事。声明说,非常欣慰地看到法庭将审理协助他人死亡的问题。因此,她向英国上议院请求裁决:假如她丈夫欧马·普恩特帮助她出国接受安乐死是否会被起诉。
200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6对3票的裁决,支持俄勒冈州1994年通过的准许医生协助自杀的州法。但这在安乐死非法的英国,却不能被原谅。两会是中国式民主议事制度。
2014年,《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依然有效。然而,体制原因并非最高法院毫无作为的充分理由。第三,最高法院的司法能动主义是否可以部分解决这一问题?根据我国宪政体制,法院无违宪审查权,对行政法规也无审查权。然而我们在已有案例中没有看到此种司法能动主义。
我们分别来看看国家机构本可以怎样行动? 第一,从全国人大系统来看,《立法法》规定了高级国家机构的违宪(法)审查要求权和非高级国家机构(含公民)的违宪(法)审查建议权。我们今天很容易根据八二宪法中输入的新价值以及《立法法》的规范立场将很多旧法指认为恶法,其中一系列带有旧时代特征的制度,比如劳动教养、收容遣送、劳动改造、收容教育等,都难逃此劫。
从法律内部视角来看,如果立法、行政、司法任何一个分支真正做到依法治国,则朱征夫提案就可能是多余的。该收容教育办法是1993年制定的,当时还没有《立法法》,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也不完备。因此,朱征夫提案既具有中国政治传统中的特定价值,同时又更像是对法治中国逻辑下各国家机构的法治问责。孙志刚案和唐福珍案中,法学教授们就以公民身份启动过这一建议权。
与十八届三中全会相呼应,两会在热议各种全面深化改革具体措施之时,也有代表委员提出了新政策倡议。2013年,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2001年,劳改条例被废止。于是各种收容、劳改、强制教育制度纷纷出台,成为新道德运动的制度基础。
然而,这种强制的强度是空前的:6个月到2年。无论是对国民党散兵游勇,对旧社会地痞流氓,还是对土改后的地富反坏右,以及各种违法犯罪分子,革命改造的逻辑都是:他们与我们不是一类人,在政治上反动,在道德上低下,在法律上自然不可能平等。
这里折射出难能可贵的历史理性,尊重每一代人陈述和维系其意识形态与制度体系的正当性。由此延至改革时代,新中国之法的精神并不是自由、民主、人权、法治,而是主权、富强、阶级、运动。
提案对于中国的民主政治进步大有裨益,但法治管道中的制度性个案才是法治中国质量提升的常规标尺。该提案的新颖之处至少包括:第一,与十八届三中全会废止劳教制度相呼应,接力呼吁废止同类恶法。法之善恶在历史长河中流变,这是人类生活的常态,是因为某一代人经过实践与价值的扬弃,选择了新的生活理想与生活方式。与劳动教养一样,这也是一种具有行政处罚性质的强制措施,按照《立法法》规定属于法律保留的范畴,而且已被《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保留。2003年,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这不仅远远超过了治安处罚,也超过了拘役、短期自由刑之类的刑罚,是旧时代管制型法制伸入新法律体系的一只脚,极其突兀反常。
由此观之,朱征夫提案顺应时代精神,传递真实民意,秉持法治正途,所告别的是一个曾经的理想时代,所开启的是一个正在生成的理想时代。整个国家进入了一种明显有别于现代自由主义法治模式的意识形态氛围与制度体系之中。
可见法治政府建设的系统性和主动性严重欠缺,社会管理的体制与机制创新严重不足。在此整体主义的道德理想之下,改造成为将敌人和落后分子变成人民的必要手段。
对时代与人民的价值选择,明智的立法者应该时刻保持敏感,从民意表达中认知法意变迁,从善如流。回答可谓智慧至极,既不否定革命党激进行为的进步意义,也不自惭形秽弃绝自身的道路与立场。
作为一个可分享的法律共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违法性是确凿无疑的。对于明显违背上位法《立法法》以及新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法规,其不仅有权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处理,更可以在具体司法过程中选择性适用上位法和新法,通过经常性、一致化的司法选择使恶法自然失效。第二,与时下东莞扫黄事件隐约勾连,呼吁以法治方式平等对待卖淫嫖娼人员。在当时阶级化的人民看来,今日冠于各类收容制度上的恶法在当时恰恰是建设新中国的善法。
我们时下评判历史时,常会采取一种非历史的批判视角,常有苛求前人之嫌。法治进步尤需内在驱动 无论是事件驱动型,还是提案驱动型,都多少带有民间性质,尤其是政协制度尚在演化之中,其对民意的传达并不具有制度性效力。
改革时代的法治进步,除了宏观层面由政治家与体制内法学家联袂推动的立法运动与普法运动之外,呈现出两种体制外的动力机制:一是事件驱动型,早至小岗村事件,晚至孙志刚、唐福珍等事件,形成公民社会自下而上的变法动议,在压力与利益双重刺激下获得当局积极回应。来自广东的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闪亮抛出了废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提案,引发媒体与社会广泛关注。
如何对待他们呢?不仅需要报应式的处罚,还需要改革式的教育。根据该办法的规定,收容教育是一种介乎治安管理处罚和劳动教养之间的行政强制措施。
我相信,支撑一个制度体系的绝不可能仅有暴力,必有精神贯穿其中。我们确实处于变法和改革时代,新的顶层设计和制度突破正当其时,但我们也同时处于守法和用法的时代,大量的制度空间与资源被闲置甚至浪费。朱征夫提案显然属于后者。这劫数是一定的,因为八二宪法与改革总体决断共同承诺了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及其制度愿景。
朱征夫作为公民,本可不在两会提出提案,而是在平时直接申请全国人大相关机构进行审查。然而,这种审查都是逼出来的,而且没有正式回应程序,不能生产出我国宪法中立法权监督行政权的正当程序与权威。
只有内外并驾齐驱,提案与问责共进,两会政治与日常法治各归其位,政治的归政治,法律的归法律,各种带有旧时代特征的收容制度才能被快速有效地送进法治的收容所,置换出本该自由和平等的各类群体,而一个现代化的法治中国也才可能稳健生成。但我们也要充分理解曾经的时代为何会出现这些制度,为何它们存在了数十年之久。
然而,事件与提案越热闹,笔者内心越有些发怵:难道制度的空间已被穷尽?难道一部行政法规的废除必须最高权威出面?宪法载明的人大、行政与司法机构为何不依法废止? 一边是热闹的民意和提案,一边是冷寂的国家机构,这种关乎立法变迁与法治进步的民热官冷的格局与法治中国的庄严承诺之间颇有龃龉。法定的程序和责任都需要外力逼,主动性和动力哪里去了?这是中国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大问题。